释义 |
当遇到打假人要求10倍赔偿的时候,应该根据产品的侵权程度确定赔偿,依法处理。 打假人也属于消费者,是有权获得相对应的10倍赔偿的,但是产品的类型也存在规定,即对于食品、药品以外的消费品,法院不予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赔偿要求。因此遇到10倍赔偿的请求时,先看其产品是否属于食品或者药品,不是则不需要10倍赔偿。 然职业打假人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具有牟取个人利益的行为,但相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对社会的危害而言,职业打假行为对其具有一定的威慑力,有其存在的价值。 尽管打假者有个人牟利目的,但其诉讼指向的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客观上有利于打击、制止不法的商家的违法行为,总体而言显然利大于弊。 从利益的法律选择上来讲,支持职业打假者发起对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的赔偿诉讼,是一种更有利于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法院没有理由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