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缓刑担保人的职责和限制 |
释义 | 缓刑是对犯罪行为人暂不执行刑罚的法律措施,不需要担保人。保证人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未履行保证义务将受罚款处罚,构成犯罪则追究刑事责任。(99字) 法律分析 缓刑,全称刑法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缓刑没有规定担保人,宣告缓刑是根据犯罪情节来判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延伸 缓刑担保人的角色与责任 缓刑担保人是指在刑事审判中,为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提供担保的人。作为缓刑担保人,其角色十分重要。他们有责任确保被缓刑的个体能够遵守法律,并按照法院的要求履行义务。缓刑担保人需要监督被缓刑人的行为,确保其不再犯罪,并配合法院的监督和指导。此外,他们还需要向法院提供有关被缓刑人的信息和报告,以帮助法院做出相应的决策。缓刑担保人的角色是促进被缓刑人的社会重返和改造,为社会治安作出贡献。他们的责任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的权威,确保被缓刑人能够积极回归社会,并遵守法律。 结语 缓刑担保人,作为刑事审判中的重要角色,承担着确保被缓刑人遵守法律的责任。他们监督被缓刑人的行为,配合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为社会重返和改造做出贡献。他们的责任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的权威,确保被缓刑人积极回归社会,并遵守法律。缓刑担保人的存在,有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两次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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