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销权第三人拒不执行怎么办 |
释义 | 法律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不服 第三人撤销之诉不服是可以上诉的。《民诉司法解释》第300条的规定,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经过审理,处理如下:(1)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2)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3)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限定条件 1、主体条件。能够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应当是第三人,即民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就将原案件的当事人和案外人排除在外。 2、程序条件。一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到诉讼,这里何谓“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采取列举式作出了解释,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应当对上述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二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这里的六个月应当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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