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印章,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签署姓名。3、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重要文件,其内容应齐备,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要求。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7、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公司住所证明。公司住所是租赁用房的,需提交房主的《房屋产权登记证》的复印件或有关房产权的证明文件及租赁协议。公司的住所是股东作为出资投入使用的,则提交股东的《房屋产权登记证明》或有关房产权证明的文件及该股东出具的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