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
释义 |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 根据规定,承租人若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1、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必须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否则承租人将无法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2、承租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在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应当在15日内明确表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承租人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租人出卖房屋之日起一年内主张,超过合理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出租人委托拍卖租赁房屋的特殊情况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受影响。出租人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如承租人接到拍卖通知但未参加拍卖的,推定其放弃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行使权利的前提是“同等条件”。“同等条件”旨在平衡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利益,因此强调承租人应当在“同等条件”下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等条件”不等于“同等价格”,还应当考虑房屋交付方式、履行期限,以及第三人是否提供担保等影响出租人利益等实质性内容。 如果房屋是数个共有人按份享有房屋所有权,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虽然按份共有人和承租人均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属性,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仅具有债权属性。因此,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当然更优越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出租人的近亲属想要购买租赁房屋,如父母把房屋出售给自己的子女,那么承租人也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该内容由 梁广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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