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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离婚,房子可以过户给未成年子女吗?
释义
    离婚后,房产是否可以单独过户给未成年子女,要看子女的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子女不满八周岁的,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不能将房产单独过户在其名下。若子女已满八周岁,则可以过户在其名下,视为对其的赠与,无需专门办理其他手续。但是在办理过户时,父母应当出示监护关系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明,还要在《房地产证》上备注其法定监护人的姓名。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时,夫妻必须进行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夫妻双方才有分割财产的权利,子女没有权利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所以,若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必须经夫妻双方同意,才可将房产过户给子女;若该房产为一方个人财产,则只需该方同意即可。
    一、父母出资买房可以在房产证上写孩子的名字吗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按照父母买房的时间不同和出资方式、出资数额的不同,我们常见的处理情形有下列几种:
    (一)父母在子女结婚(领取结婚证)前,以全现金无贷款方式购房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如父母和子女就房屋的归属作出明确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即为谁的财产,房子的增值部分也是个人财产。若登记在两个人或者多人名下的,该房子及其增值部分则为共有,各方可以约定各自拥有的比例。比如登记在小夫妻两个人的名下的,可以约定男方占51%,女方占49%。
    (二)父母在子女结婚(领取结婚证)前支付首付,房子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结婚后小夫妻共同还贷的。像这种情况,如果夫妻俩要离婚,首先由双方进行协商,一方拿房,并给予另一方金钱补偿。若协商不成双方都不愿意要房或者双方都不愿意出钱的话,那房子由登记的产权人所有,剩余的贷款由产权人偿还,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相对应的房子增值部分作为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取得房子的一方给对方补偿,同时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
    (三)父母在子女结婚(领取结婚证)后以全现金无贷款方式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的名下的,房屋的产权应当属于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也应属于自己子女所有。
    (四)父母在子女结婚(领取结婚证)后以全现金无贷款方式购房,产权登记在非自己子女一方的名下,或登记在小夫妻两个人名下的,应首先由双方夫妻双方对房屋的权属比例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夫妻双方共有,即各占一半。
    (五)双方父母在子女结婚(领取结婚证)后以全现金无贷款方式购房,或共同支付首付款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双方子女的名下,贷款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该房产应当属于父母所有。因为房改要依据父母的工龄、房龄等因素,有很大的福利部分在内。不过,离婚时购买该房屋时双方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可以由夫妻双方对该债权进行分割。
    (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借款给子女买房,房子登记在子女双方或一方名下的,房子应当属于夫妻共有。对于这种情况,建议由子女双方共同向父母出具借款证明。万一将来子女的婚姻出了问题,父母可以避免自己的养老本受到损失。
    (八)如果作为父母的你,认为上述各种方式都不是最安全的,还有最后一种情形,也是对父母的权利保障最大的一种方式,就是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父母自己名下,由子女实际居住,将来视情况决定是否过户给子女。
    二、没办房产证可以离婚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如下: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2、夫妻一方婚前买房全款的,属于其个人财产,如加上另一人姓名的,视为赠予,为夫妻共同财产。3、婚后父母资助子女买房,房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4、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5、婚后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行为,该房产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房产。6、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应该属于购房者一方的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房产。7、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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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7:4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