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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解释:走私废物罪的规定
释义
    走私废物罪的司法解释: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走私弹药罪,定罪量刑标准按数量标准的五倍执行;走私报废或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弹头、弹壳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或走私废物罪;弹头、弹壳是否属于废物由技术部门鉴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的废物,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或者属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走私气态废物以类似标准处罚。
    法律分析
    走私废物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五倍执行。
    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属于废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弹头、弹壳是否属于前款规定的“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或者“废物”,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三)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走私废物罪的定罪处罚标准与走私弹药罪不同。走私废物罪的认定需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包括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或者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包括走私数量超过规定标准,或者达到规定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对于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同样适用前述标准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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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4: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