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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是什么
释义
    1、被担保人须是担保人依法在境内外设立、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
    2、被担保人不得为连续三年亏损企业,资源开发类企业除外;净资产应为正值;
    3、对担保人的要求: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低于15%;
    4、债务人以自身财产为自身债务担保无需批准;
    5、担保履约逐笔核准,履约后追偿所得外汇资金结汇需经外管局逐笔核准;
    6、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15日内到外管局办理登记。
    公司对外担保注意事项:
    1、对外担保金额不受被担保人的股权投资比例限制
    2、融资性担保项下主债务资金不得以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借贷等形式调回境内使用
    3、非融资行担保可以不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权限和金额
    4、取消担保人外汇收入要求限制
    5、对外反担保:对境外机构提供的反担保纳入对外担保管理,为境内机构提供的反担保不纳入对外担保管理。
    一、公司法对外担保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决议通过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可以看出,对于担保是由股东会议通过还是由董事会议通过,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直接约定。
    (2)法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通过的担保决议。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也就是说,为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议通过,而不能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来由董事会通过。
    另外,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是: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公司对外投资担保如何避免风险
    风险防范建议
    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决策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职权,或者董事会职权部分阐释;也可以单独成条,专项表述。从清晰明了角度出发,笔者习惯于独立成条、专项表述,甚至可以与其他核心关切的问题组成专章进行约定。无论何种形式,均应对决策机构、投资限额等内容界定清楚。
    投资有风险,决策须谨慎。对外担保,可能使公司因承担或然债务而遭受重大损失。此两类行为,为还是不为,公司法将其交由股东自行决定,但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下来。明确的内容包括:是股东们自行决策,还是授权董事会决策;投资或担保的单笔以及总额额度限制等问题。
    考虑到投资或担保均可能对股东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故一般由股东自行决定比较稳妥,即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当股东对董事会足够信任时,可考虑授权董事会决策。
    此外,担保决策自治权仅限于对外担保。当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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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9: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