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39条内容有哪些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释及劳动合同无效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规、失职舞弊、对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刑事责任等。同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双方协商解除、法定规定解除等。劳动合同无效情形包括欺诈、胁迫、排除劳动者权利等,需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确认。 法律分析 一、《劳动合同法》39条的确切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具体内容如下: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具体内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且拒不改正、劳动合同无效、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形下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排除劳动者权利等。对于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争议,需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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