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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赔偿受理审理程序是怎样的?
释义
    1、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2、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2)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情况
    (3)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4)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5)决定内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中止办理:
    (一)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承受人的;
    (四)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五)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中止办理的原因消除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办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终结办理:
    (一)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的判决被撤销的。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并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评估的,鉴定、评估期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第十三条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事项及理由;
    (三)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四)决定内容;
    (五)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期间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名称。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国家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十五条赔偿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赔偿金的,应当递交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二)生效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支付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讫凭证。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申请支付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申请支付材料不完整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收到支付申请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申请支付材料虚假、无效,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二、刑事不予立案复议的程序
    刑事赔偿复议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或自复议决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与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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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4: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