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假释和减刑需要通过哪个部门? |
释义 | 监狱提出减刑或假释申请的步骤和相关部门的审核情况如下:分监区或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和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环节。最后,监狱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需对监狱依法定程序提请的减刑、假释建议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法律分析 监狱提出减刑或假释的申请,需要经过以下步骤:首先,由分监区或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接着,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然后,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最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依法定程序提请的减刑、假释建议并出具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拓展延伸 监狱如何审批减刑和假释? 监狱如何审批减刑和假释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因为这些程序直接关系到服刑人员的自由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监狱应当根据服刑人员的悔罪表现、刑罚执行情况以及监狱内部情况等,对服刑人员进行减刑和假释的审批。 在减刑的审批过程中,监狱需要对服刑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文化程度、劳动表现、社会关系等因素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其是否有立功表现或者有其他有利于减刑的情节。对于有特殊情况或者立功表现显著的服刑人员,监狱可以进行集体评审或者个别评审,审批通过后,由监狱长签署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监狱管理局。 在假释的审批过程中,监狱需要对服刑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文化程度、劳动表现、社会关系等因素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其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假释后是否有正当理由无法在社会上立足。对于有特殊情况或者再犯罪危险较小的服刑人员,监狱可以进行集体评审或者个别评审,审批通过后,由监狱长签署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监狱管理局。 减刑和假释的审批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评估,确保服刑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监狱也应当严格遵守程序,确保审批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结语 监狱提出减刑或假释的申请需要经过多个步骤,包括集体研究、审核、审查和评审等环节。这些步骤需要遵守严格的程序和规定,确保减刑、假释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监狱长办公会议和分管副局长等负责人的审核和审定也至关重要,确保申请符合法律和监狱规定。最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评审,并在必要时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整个过程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减刑、假释的公正、合法和高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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