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复审中如何证明 |
释义 | 商标复审,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物证的,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商标复审证据主要包括引证商标、商标使用的实物、照片、商业票据、广告宣传、产品介绍和说明书等附有商标使用的证据,还应附有证据目录对证据的名称、证据来源、证据事实、件数、页码等进行说明。 一、商标复审有哪几种情况 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2.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申请; 4.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6.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第五十二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审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商标局并未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决定的,可以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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