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金融债权保全在诉讼中应当考虑以下问题: (一)金融机构对保全债权的必要性承担举证责任。 (二)借款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债权人必须且只能通过法院起诉来行使代位权,而没有规定相应的当事人诉讼地位。 (三)金融机构在行使代位权时如何确定诉讼标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