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未按约定时间完成违约金赔偿上限是多少? |
释义 | 一、建筑工程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违约金赔偿上限一般不得超过30%,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或增加。国家没有硬性规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主要由甲乙双方及有关单位部门在商谈合同时确定,形成文字写入合同。二、如果建筑工程合同中无约定逾期竣工的违约金,因为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逾期竣工,那么可以按照以下方法来解决:1、可以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包括交付时间、逾期交付的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等。2、发包人对承包人造成的逾期竣工的违约行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风险提示:工程逾期,最直接的后果是费用增加,要看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合同是怎么规定的,最终都会牵涉到费用问题。还有就是工期是不是有特别要求,就是必须在某一时间完成,完不成就会造成重大损失,最终也是费用问题。当然如果是人为因素造成延误,有可能除了费用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建筑工程延期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2、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风险提示:工程合同违约金怎么算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建筑工程彻底施工完成后,结算程序是怎样的? 竣工结算的一般程序:1、对确定作为结算的工程项目内容作全面认真的清点,备齐结算依据和资料。2、以单位工程为基础,对招标文件、报价的内容,包括项目、工程量、单价及计算方面进行检查核对。为了尽可能做到竣工结算不漏项,可在工程即将竣工时,承包人召开单位内容有施工、技术、材料、生产计划、财务和预算人员参加的办理竣工结算预备会议做好核对工作。3、对发包人要求扩大的施工范围和由于设计修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引起的增减帐进行检查,核对无误后,分别归入相应的单位工程结算书。4、将各个专业的单位工程结算分别以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汇兑,并提出单项工程综合结算书。5、将各个单明的事宜。7、复写、打印或复印竣工结算书,经相关部门批准后,送建设单位审查签认。风险提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合同有约定应付款时间的,按照约定。2、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竞业限制约定赔偿的违约金有上限吗? 目前法律上对违约金数额没有规定。关于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数额问题,目前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只是规定了员工违反竞业限制需要支付违约金而已,没有涉及具体数额。因此,理论上来说,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没有上限的,只有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了。尽管法律法规对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数额没有规定,但是这并不代表员工违约时,员工必须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赔偿,或公司必须按照约定的数额索赔。实际上,竞业限制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同样受到《民法典》等规定的约束。根据民法典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也就说,在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时,公司认为违约金低于公司实际损失的,可以要求法院提高,员工认为违约金过高的,也可以要求法院予以降低,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可以根据实际损失的情况来确定。风险提示:除劳动合同法关于服务期和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等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否则即便约定好也是无效的条款,不能被仲裁和诉讼支持。用人单位在约定劳动合同或其他合同时,都应当注意合法性审查。 工程中未约定电费计取标准的,可以按照定额计取电费么? 工程中未约定电费计取标准的,可以按照定额计取电费。工程施工用水、用电应由建设单位在现场装置水电表,并交给施工单位保管使用;施工现场用水用电作为施工单位的施工成本,其应按水电表读数乘以单价付给建设单位。一般而言,施工现场水电费用由发包人向相关单位支付,在工程款进行结算时,发包人已经支付的水电费用可以作为发包人已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在结算中予以扣除;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在工程款结算时,基于水电费往往很容易产生争议;尤其是施工合同中对水电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对水电费的用量及单价、对多个施工单位共同施工情况下的水电费分摊等方面较容易发生分歧。风险提示:为避免发承包双方对水电费的分歧,实践中比较规范的做法是在施工单位报送上一计量周期内工程量时,双方对上一计量周期内产生的水电费用进行书面确认。若双方对某时间段内的水电费没有进行确认时,则对水电费用的分担进行主张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水电的使用主体、水电的用量及数额等。 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风险提示: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该内容由 李志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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