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批捕规定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的处理方式,分为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两种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审查逮捕案件的期限。公安机关有权要求复议,但必须释放被拘留人。复议结果不被接受时,公安机关可以申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必须执行。审查批准逮捕也是人民检察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过程。 法律分析 据《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两种处理: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对需要补充侦查的,也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03条、第10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审查处理,即对已被刑事拘留的,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之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99条规定:对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将已拘留的人释放。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审查批捕部门的办案人员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公安机关。如果复议不被接受,公安机关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核,复核后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上级人民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是最终决定,公安机关或下级人民检察院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必须执行。 审查批准逮捕的过程,也是人民检察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过程。《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要处理的案件都是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公诉案件,由检察院经过审查之后,认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也充分等各种条件具备时,就会想法院提起公诉,在庭审过程中,就是被告和检察院进行一定的陈述,辩论。批准逮捕也是由检察院作出。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案件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决定书,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说明理由,通知公安机关。对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如认为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或复核,但必须释放被拘留人员。审查批准逮捕的过程也是人民检察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过程。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的违法情况,应当通知纠正。人民检察院负责处理涉及刑事犯罪的公诉案件,并在符合条件时提起公诉,同时负责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执行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撤销逮捕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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