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返还彩礼的情况不包括: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四)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需要返还彩礼的情形有: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