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建设工程价款是一种特殊债权,因而需要法律设立特别制度对其进行保障。 从我国《合同法》第286条所确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可见一斑。 近年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影响范围逐渐扩大,在工程实践中除涉及一般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外,还包括工程抵押权人、实际施工人、房地产买受人以及建设工程价款的其他继受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六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