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人涉嫌骗取贷款近千万,成功为其争取缓刑结果! |
释义 | 骗取贷款罪“证据确凿”,当事人“以贷养贷”近十年。其行为被定性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涉案未偿还数额达到2800余万,最高可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经过邢波律师细致的辩护工作后,成功为当事人争取缓刑结果。 案情简介 在经济下行的背景下,民营企业融资困难已成为一个普遍的问题。如何解决融资问题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发展的关键障碍。在本案中,当事人陈某为了对抗企业发展融资难问题选择了一条铤而走险的道路,险些毁了自己和家人的未来。 2011年2月初,陈某经营的某建材公司由于缺乏资金,遂向当地某银行申请了一年期的300万元贷款,用于购买煤矸石和铝矾土。由于某工贸公司为贷款提供担保,当地某银行在完成基本的贷款审查流程后,便迅速发放了贷款。陈某所经营的某建材公司在贷款到期后也按时偿还了债务。 2012年2月18日,某建材公司提供了与某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并在该银行办理了一年期的500万元贷款,随后亦按时还款。 2014年2月24日,某建材公司又提供了与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申请了一年期900万元的贷款。在2015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该建材公司多次以购买煤矸石等原料为由,在某银行申请办理一年期的900万元贷款。实际上所贷款项皆是为了偿还债务,以贷养贷。最终,由于资金匮乏,该公司在2018年5月22日无力偿还最后一期的900万元贷款。 2015年4月29日,陈某所经营的某建材公司提供了与某水泥制品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并在某银行申请办理了承兑汇票2500万元,敞口1000万元,合同用途为购买煤矸石等原料。M商贸公司为贷款提供了担保,承兑汇票到期后,该公司按时还款。 2018年5月22日,某建材公司提供了与Y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办理承兑汇票业务。新承兑汇票额度增加到2750万元,敞口1100万元。然而,由于该公司经营状态恶化,导致后一期的承兑汇票有1076.03万元敞口逾期未还。 2017年3月31日,陈某以其经营的某钙业公司的名义在某行申请办理了900万元的贷款,提供了与X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用途为购买高钙石,并提供了动产抵押担保,陈某还为此债务提供了个人担保。2018年3月20日,贷款到期后,陈某按时还款,随后提供了与J实业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再次申请办理900万元的贷款。然而,该笔900万元贷款也因为公司经营不善而逾期。 截至案发时,陈某经营的某钙业公司、某建材公司尚欠某行贷款本金1800万元、承兑汇票垫款1076.03万元,利息20余万元未还。 办理经过 由于陈某年事已高并患有严重高血压,警方在采取强制措施不久后便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 邢波律师在与陈某的交谈中得知,陈某自2011年起开始贷款,最初额度为300万元,由于还款及时且无不良记录,额度逐渐增至900万元。然而,由于环保要求未达标和疫情等因素影响,公司盈利能力受限,导致陈某无法按照预期还款,只能“以贷养贷”。 陈某向邢波律师解释了他的主要操作模式:陈某会事先联系好其他公司,商讨办理贷款手续,然后让某建材公司制作合同,找其他公司签字盖章,利用该合同申请贷款。贷款通常先打入对方账户,再转入陈某或公司账户用于经营。贷款到期后,陈某会再联系其他企业提供过桥资金,先偿还银行贷款,再用新贷款偿还过桥资金。在此期间,企业盈利的一部分用于支付利息,另一部分则用于投资建设生产线。最终,由于环保要求和疫情的限制,陈某的建材公司只能开一条生产线,导致亏损严重,无法还款。 陈某还表示,建材公司是他名下的公司,钙业公司是他挂在儿子名下的,M商贸公司是挂在儿媳名下的,主要用于提供担保。建材公司的主要产业是生产空心砖,钙业公司和M商贸公司没有实际业务,有时会用这两家公司签订销售空心砖的合同。 在陈某向邢波律师讲述完大致案情后,邢波律师进一步询问了涉案建筑公司是否仍在正常运营和生产。陈某表示,建材公司目前仍在正常生产经营,如果保持正常运营,预计四年左右就能偿还所有债务。并且银行已通过民事途径起诉,陈某正在积极与对方达成和解。 [阅卷] 在与陈某的初次沟通结束后,邢波律师带领团队前往检察院开始阅卷工作。由于陈某在作案过程中,以不同公司主体申请贷款并采用“以贷养贷”模式,持续时间长达10年,使得案情时间线和证据材料变得异常复杂。 面对如此棘手繁复的案情,邢波律师凭借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严谨的职业素养,耐心整理、分类、归纳每一份案卷材料。邢波律师深知每个细节都可能成为瓦解罪证的关键线索。 为方便理清案情,在阅卷过程中,邢波律师对每一笔贷款情况进行记录,并将贷款分为三类进行整理:第一部分为某建筑公司办理的贷款、第二部分为某建筑公司申请的票据承兑业务、第三部分为某钙业公司申请的贷款。阅卷工作完成后,案情基本信息一目了然。 手绘案件细节及流程(部分) 陈某实际控制的企业共有三家,包括某建材公司、某钙业公司、M商贸公司。其中,某建材公司为主要贷款企业,从2011年到2019年案发,共办理了八次贷款业务、两次票据承兑业务,M商贸公司为其中的五笔项目提供担保。 某钙业公司则是陈某接手后转到其儿子名下的企业,在2017年至2018年办理了三笔半年期的贷款。M商贸公司则是陈某为提供贷款担保而专门购买的公司,购买后转移到了儿媳王某名下。 骗取贷款罪的三大要点分别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若陈某的企业正常生产能在短期内偿还贷款得到证实,将会对陈某的犯罪数额甚至行为定性产生重大影响,这也将成为突破案件的重要辩护点之一。 在本案中,陈某“以欺骗手段”实施贷款存在疑问。根据银行贷款专项审查人员申某的供述,他去过陈某的企业,看到有很多工人在生产多孔砖。然而,当询问人员问到申某签订“购销合同”的卖家信息时,申某却对卖家生产经营状况一概不知。 此外,在某建材公司最后一次申请贷款的2018年5月22日所产生的材料中,有一份《借款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列出了某建材公司2015、2016、2017年度的年度财务指标,但陈某并未提供2015年度的财务报表,2016年及2017年也仅提供了月度的财务报表。然而,银行工作人员却填写了相应年份的年度指标数据。针对这种情况,不能排除发放贷款银行在审查流程中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甚至可能是明知某建材公司不符合发放条件而为其特意伪造使其达到“形式正确”的条件后再为其发放贷款。 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了2018年5月24日所办理的票据承兑业务中。 从“虚假材料”到形成骗取贷款罪中的“欺骗手段”的关键在于:在正常情况下能否使银行工作人员形成错误认知。显然,在本案中有证据显示银行工作人员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其发放贷款行为若是基于“认知错误”,则该“认知错误”的形成原因除了陈某使用虚假合同之外,也有部分系因该银行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而导致的“多因一果”。这一点在很大程度上阻断陈某因“骗取行为”而导致银行错误发放贷款的违法性。 正当邢波律师为其敲定辩护意见时,陈某打来电话,告知与某银行的民事案件已取得进展。陈某筹备了部分资金先行偿还了一部分借款,双方因此达成了一致的还款意向,签订了还款协议。目前,银行正在走审批流程。 若此案件真的能通过民事途径获得解决,对陈某的犯罪数额和可罚性的减轻将起到极大的作用。由于陈某所申请的贷款证据材料较为完备,且其贷款环环相扣,单笔数额巨大,想要从证据层面排除不合理指控从而降低犯罪数额十分艰难。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骗取贷款罪的规定中“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当中的“损失”是否就等同于案件实际“未偿还数额”这一点一直存在争议。这也将成为邢波律师代理本案的辩护要点之一。 在整理完毕以上法律意见之后,邢波律师立即开展与检察院的沟通工作。 为了更好地为当事人争取权益,邢波律师采取了不起诉及罪轻的两种辩护观点与检方进行多次交涉。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部分罪轻辩护的意见,依旧向法院以陈某涉嫌骗贷贷款、票据承兑罪提起公诉。 [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邢波律师仍然坚持上述辩护观点。 首先,他强调陈某尚未偿还的金额并不完全等同于犯罪金额,陈某有能力先行偿还部分。此外,在民事诉讼中,陈某已经与银行达成还款协议,也偿还了一部分贷款,并获得了银行的谅解。 其次,在银行审查贷款材料的过程中,工作人员未能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因此,陈某的“骗取行为”在客观条件下是否足以欺骗银行发放贷款这一点是存在疑问的。银行的放贷行为也与其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有关。 最后,陈某还存在一些从轻处罚的情节,如接到传唤后主动到案构成自首,如实交代,陈某系初犯等。 为确保辩护工作的有效性,邢波律师找到了2021年6月23日著名刑法学家周光权教授在《法制日报》第11版发表的题为《骗取贷款罪中的“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文章,引用了其中的核心观点作为“陈某尚未偿还的金额并不完全等同于犯罪金额”的论据来强化此观点的可信度。 除此之外,邢波律师还考虑到了陈某所承担的社会职位,以其作为某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进行辩护。尽管陈某的行为方式存在不当之处,但他所获得的资金都用于企业的投资建设,积极承担了社会责任。如果将陈某关押,首先将面临建材公司出现各种经营问题,还款的可能性变得渺茫。其次,企业内的员工将无处可去,导致大规模失业。最后,鉴于陈某的建材公司经营能力、还款能力尚存,且与银行达成一致还款协议,让企业继续经营并按时还款以挽回必要的损失,这才是降低银行损失的最优解决方案。 (庭审阶段补充意见) 在庭审中,对于陈某的发问多围绕着其还款意向进行。意在向法官证实其偿付能力。 发问提纲(部分)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判决书(部分) 总结 在本案中,邢波律师通过仔细梳理案件情节,列出案件中的每一个细节问题,然后逐个进行说理论证,以证明其与法定罪行之间的差异,从而反驳检察院的指控。尽管单个问题可能不足以全盘否定陈某的罪行,但通过数量的积累、彻底的对比和论证可以动摇法官的自由心证,从而影响判决结果,甚至可能达到打破控方证据链的效果。 邢波律师介绍: 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 山东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 盈科全国刑委会副主任 盈科山东区域刑委会主任 盈科济南刑事诉讼中心主任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邢波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山东大学法律硕士,于 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辩护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分所刑事部, 2023年相继获聘盈科山东区域刑委会主任和盈科全国刑委会副主任。 邢波律师多年来亲办、参办、指导了数百件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较多,其中有法院判决无罪案件,有申诉改判无罪案件,有检察院不起诉案件,有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案件,其他缓刑、短刑案件较多,深得委托人满意和好评。 邢波律师深耕刑事领域多年,专业知识扎实,办案经验丰富,注重效果效率,以“全力办好每个案件,全力争取最佳效果”为职业追求,在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短刑、刑事申诉方面取得了比较优异的成绩。部分成功案例如下: 1、某副局长蒋某玩忽职守案(申诉改判无罪) 2、邵某某轮奸案(经申诉开庭再审) 3、原法官谢某贪污案(法定最低刑) 4、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案(法定最低刑) 5、某警官邢某滥用职权案(免予刑事处罚) 6、原律师李某某虚假诉讼案(短刑) 7、某局长郭某某贪污、受贿案(短刑) 8、退休老师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 9、民企老总冯某某特大非吸案(不起诉) 10、吴某某巨额诈骗案(撤销案件) 11、朱某某14亿元巨额骗取贷款案(不起诉) 12、袁某某10亿元巨额贷款诈骗案(罪名不成立) 13、黄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不起诉) 14、林某某伪造印章案(多枚印章不起诉) 15、陈某某集资诈骗案(经辩护改变定性为非吸) 16、张某计算机犯罪案(不起诉) 17、许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判决无罪) 18、陈某某虚开巨额专票案(否掉巨额指控缓刑) 19、沈某某15亿元虚开发票案(法定最低刑) 20、张某某妨害公务案(批捕后不起诉) 21、武某故意杀人案(恶性杀人死缓保命) 22、刘某某重大贩毒案(死缓保命) 23、高某某巨额非法经营案(缓刑) 邢波律师联系方式 电 话:13953191508(微信同号);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华润大厦39层 作者:邢波律师团队陈志康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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