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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释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司法解释:被害人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包括物质损失和财物被毁坏;精神损失不受理。法院判决后,若被告无财产可执行,可中止或终结执行。已赔偿物质损失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非法占有财产导致损失,法院应追缴或责令退赔。若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可提起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提交诉状或口头起诉,需详细说明当事人情况、案发经过、诉讼请求及证据。检察院必须书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分析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司法解释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二、发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是什么?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写清有关当事人的情况、案发详细经过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出相应的证据。书写诉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然后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准确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都应当说明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年龄、住址、控告的罪行以及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的程度和具体的诉讼请求等内容。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必须在起诉书上写明,不能用口头的方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结语
    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司法解释,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后,若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应中止或终结执行。若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法院可将其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对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情况,法院应追缴或责令退赔,并可将此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也可口头起诉,但人民检察院必须以书面方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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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2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