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毁坏城市私有房屋。”公民的私有房屋所有权受到不法侵害时,房屋所有人有权请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保护,依法保障公民对自己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公民可以根据房屋所有权所受侵害的不同情况,提出以下几种保护方法:1、确认房屋所有权。当公民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对房屋的所有权。2、请求恢复原状。公民的房屋因不法侵害而遭到破坏时,如果能够恢复,公民有权要求不法侵害人进行修复,恢复房屋的原来状态。3、请求返还房屋。公民的房屋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公民有权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退出房屋,返还给原所有人。4、请求排除妨碍。由于他人的不法行为致使公民无法充分行使对自己房屋的所有权,所有人有权请求不法行为人排除妨碍,也可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不法行为人排除妨碍。这种妨碍既包括已经发生的妨碍,也包括尚未发生而确有发生可能的妨碍。5、请求停止侵害。公民在其房屋直接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有权要求不法侵害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害,也可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6、赔偿损失。公民的房屋遭到他人的不法侵害致使房屋毁损、灭失而不能恢复原状或不能返还原房屋的,所有人有权请求不法行为人赔偿损失,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不法行为人赔偿损失。当公民的房屋所有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提出上述一种或几种保护房屋所有权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