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案件要怎么做 |
释义 | 一、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案件要怎么做 1、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可以交由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如下: (1)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2)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二、适用移送管辖应符合哪些条件 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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