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履行完毕后如何处理无效合同? |
释义 | 合同履行完毕后,如果存在无效事由,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合同已履行完毕时,如果存在违约情形,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合同履行的标准包括全面履行和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分析 一、合同履行完毕能否请求确认无效 合同履行完毕,如果确实存在无效事由,可以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合同已履行完毕可否要求支付违约金 如果存在违约情形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中一种重要的形式,违约责任不同于无效合同的后果,违约责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此在合同因为一方违约,而另一方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被违约一方仍然可以请求违约金,只极富在本质上,合同当事人在多数场合里约定的违约金是对受害方的损失进行填补。 三、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虽然不同类型的合同有不同的特点,但此条规定了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中的两项原则,也就是: 1.全面履行原则。即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 结语 合同履行完毕后,如果存在无效事由,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无效。在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应返还财产或进行折价补偿,并赔偿对方的损失。合同履行完毕后,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终止不影响违约条款的效力,违约金是填补受害方损失的合法手段。合同履行时,当事人应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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