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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辞职之后工资是当时结清吗
释义
    本文讲述了劳动者辞职后工资的处理方式和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还提到了劳动者辞职时工资是否结清以及拖延工资但用人单位已经发放的情况下劳动者能否辞职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一、辞职之后工资是当时结清吗
    兼职合同未到期突然辞职的,一般是不会扣工资的。
    但是因为你的突然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你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损失。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你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向单位提出离职,正式工需提前三十日提出离职,试用期提前三日即可。
    《民法典》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辞职了工资不结清怎么处理
    辞职了工资不结清的处理方法如下:
    1、协商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纠纷问题直接进行协商,这不是必经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
    2、申请调解: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调解程序也由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仲裁处理: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司,必须经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诉讼解决:如果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三、拖延工资但是发了能辞职吗
    拖延工资但是用人单位已经发放的,能辞职。
    公司长期拖欠员工工资,属于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法律规定,员工可以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能立即辞职走人,而是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到公司。
    按劳动法律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况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离职:
    1、公司根本没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公司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公司规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5、因公司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原因签订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结语
    辞职后工资是否结清,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兼职合同未到期,辞职一般不会扣工资。但如果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则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损失。如果想要辞职,可以通过合法程序向单位提出离职,并提前三十日通知。辞职后工资不结清,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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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4:4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