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地脚指工伤赔偿标准 |
释义 | 1、医疗花费: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联盟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事实上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组织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能够计量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减少的收入计量;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计量,受害人不能举出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能够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行业上年度工人平均薪水计量。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时限确定。护理人员的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限定计量;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或者聘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劳动报酬准则计量;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组织或者判定组织有明确意见的,能够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时限应计量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本领为止。受害人不能恢复生活自理本领的,能够根据年纪、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法的护理时限,但最长不超出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联盟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事实上发生的花费计量。交通费应该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票据应该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确定。 5、住院伙食补贴费: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补贴准则予以确定。受害人确需到外省治疗的,因客观原由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事实上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法部分应予赔偿。 6、住宿费:参照意外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准则计量。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组织的意见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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