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
释义 | 1、单一之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 2、多人之债,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二人以上的债。 注意:只有对同一个债,才能进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的划分。若两个债的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是两个债,所以不能认定是多数人之债。 一、债权转让权利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人之债。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必须有转让通知。 二、什么是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1、按照保证人的数量,保证债务可以分为单独保证债务与共同保证债务。单独保证是指单一的保证人为担保时而成立的保证债务。数人对同一债务的履行所提供的保证,即为共同保证。根据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及其相互关系不同,共同保证又分为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两种基本形态。此种共同保证之涵义,应属广义。也有的学者将数人对同一债务所提供的保证称为“数人保证”,其中,各保证人依照约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按份保证;而各保证人对所保证之债务的履行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方为共同保证。也即是说,共同保证仅指有连带责任的数人保证。此可谓狭义上的共同保证。从立法例上看,上述两种意义上的共同保证均有采用,而且采行狭义共同保证概念的立法并不在少数。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债权该如何进行分类 债权的分类也有不同标准。1、以债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2、以债的标的为标准,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依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一种是依据债成立时,实际的是否特定化,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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