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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东的权利
释义
    股东拥有10%的权利: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提议解散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若董事会无法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监事会或股东可召集;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分析
    股东占公司10%拥有的权利:
    1、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或者在特殊情况下召集并主持股东会议,并且可以提出解散公司。
    2、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拓展延伸
    超过10%的股东权益保障措施
    超过10%的股东权益保障措施是指为保护持有超过10%股份的股东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旨在确保这些股东在公司决策、收益分配、公司治理等方面享有适当的权益。具体的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信息透明度,确保股东获得及时、准确的公司信息;保障股东参与公司决策,例如提供投票权、召开股东大会等;确保股东在收益分配中获得公平合理的份额;加强公司治理机制,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合法性;设立独立董事,加强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通过这些保障措施,超过10%的股东能够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益,保护自身利益,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
    结语
    超过10%的股东权益保障措施是为保护持有超过10%股份的股东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旨在确保股东在公司决策、收益分配、公司治理等方面享有适当的权益。具体措施包括提供信息透明度、保障股东参与决策、确保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和设立独立董事等。通过这些保障措施,超过10%的股东能够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益,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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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1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