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的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有哪些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时有权请求报酬,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按合理劳务确定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人,不能请求报酬,但可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费用。房屋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种类包括:中介公司职员过错造成的损失,中介机构过错造成的损失,以及出租人提供错误信息造成的损失,中介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有哪些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 二、房屋中介机构的承担责任的种类 (1)因中介机构职员的过错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中介公司的职员因过错给承租人造成了损失,承租人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担责任。中介公司作为雇主,不得以职员个人责任为由推脱,中介公司自然也不能声称已将该职员开除而推卸责任。 (2)因中介的过错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如果中介机构是出于故意而提供了不实的信息,作出了违法的行为,给承租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中介机构应当承担民事或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对于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中介机构应当予以赔偿。如果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欺诈行为,承租人可以要求中介机构双倍赔偿。 (3)因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误造成的损失 中介机构保证已事先核实为承租人提供的房屋资料,并满足承租人的特别要求,但因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误或有欺诈内容,应由中介机构承担损失,先行向承租人赔偿损失。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和第九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中介人在促成合同成立时有权请求报酬,但未促成合同成立时则不能要求支付报酬,只能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对于房屋中介机构的责任承担种类,包括中介机构职员过错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中介机构过错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误造成的损失。根据具体情况,中介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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