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行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行为是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客体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予以非法收购的主观心理状态。这里的明知,根据规定,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3、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行为满足以下条件的,会构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为故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