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联系是,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有关。 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区别是概念不同。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一、医疗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二)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 (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二、医疗事故赔偿争议怎么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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