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二人离婚后一方所欠的债务由个人承担,离婚后由一方个人的财产偿还债务,另一方是没有偿还义务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族春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兆租耐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