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分 |
释义 | 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对象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侵犯的是交通设施,通过破坏设施来危害交通工具;而破坏交通工具罪直接针对交通工具本身进行破坏。两者的行为结果和后果也会相互影响,需要根据行为的直接指向来确定罪名。 法律分析 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有哪些区别?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对象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保证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交通设施,通过破坏这些交通设施来达到引起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破坏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对象则直接指向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本身,通过破坏交通工具本身,来引起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由于交通设备与交通工具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破坏交通设施往往引起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而且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通常是行为人所追求的目的;同样,破坏交通工具也常引起交通设备被破坏。在这种情况下,是定破坏交通设施罪,还是定破坏交通工具罪,要视行为的直接指向而定。如果行为指向交通设施,直接破坏交通设备,应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其所引起的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应视为破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适用本法第119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条文。如果行为指向交通工具,直接破坏交通工具,应定破坏交通工具罪,其所引起的对交通设备的破坏,也应视为破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拓展延伸 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与法律适用 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刑法中的两个不同罪名,其界限和法律适用有着明确的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损坏、破坏或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例如毁坏交通信号灯、拆除交通标志等,旨在扰乱正常的交通秩序。而破坏交通工具罪则是指故意损坏、破坏或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例如故意破坏汽车、公交车等交通工具的零部件,以致无法正常使用。在法律适用上,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都属于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其具体的刑罚和法律责任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来决定。因此,对于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和法律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以确保公正、合理的法律适用。 结语 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在于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交通设施,如轨道、桥梁等,以引起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后者直接针对交通工具本身,如火车、汽车等,以引起其倾覆、毁坏。由于二者间的相互依存关系,破坏交通设施常导致交通工具的破坏,反之亦然。判断罪名应根据行为的直接指向。对于破坏交通设施罪,如造成严重后果,可适用加重条文;对于破坏交通工具罪,也应视其对交通设备的破坏情况。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都属于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具体刑罚和法律责任需要根据犯罪性质、情节等因素综合判断。因此,对于这两个罪名的界限和法律适用,需进行综合分析以确保公正合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九十二条 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末页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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