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监狱服刑的罪犯被公安机关发现漏罪的情形,有两种处理方式:由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然后再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机关直接审查起诉,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应当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由监狱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