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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打伤在上班时间,算不算工伤?
释义
    工作时间被打是否算工伤或视同工伤,取决于具体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职责被打,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若因维护国家、公共利益被打,可视同工伤。其他情况下被打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充分资料,否则可能被拒绝。对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
    法律分析
    一、上班时间被人打了算不算工伤?
    工作时间被打存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可能性。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履行职责被打,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三)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因为维护国家、公共利益被打,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二)项规定,视同工伤。其他情形被打,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不予受理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了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仅可以为劳动者缴纳公积金费用,同时也是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中也是包括了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医疗保险等内容,同时当发生了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索要一定的赔偿费用。
    结语
    工作时间内被打可能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职责被打,符合第十四条(三)项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如果因维护国家、公共利益被打,符合第十五条(二)项规定,视同工伤。其他情况被打,无法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请注意,如果对工伤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在确定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可索要相应赔偿费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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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9:5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