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立案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 |
释义 | 根据最高检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涉嫌导致重刑犯脱逃、多次脱逃、打击报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立案。对不负责任但无因果关系的不立案,无严重后果的不追究刑责,次要责任且积极协助抓捕的可免刑。本文提供法律知识参考,点击下方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帮助。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二)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四)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司法实务中,司法工作人员没有严重不负责任,或者虽然严重不负责任但与在押人员脱逃没有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的,也不能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论处。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不以本罪论处。对在押人员脱逃负有次要责任,在押人员脱逃后没有重新犯罪行为,并积极协助将脱逃人员抓获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拓展延伸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与实践分析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与实践分析》是对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立案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研究的一项工作。通过对司法解释和实践案例的综合分析,我们可以更准确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此次分析旨在探讨失职行为的界定、在押人员脱逃的成立要件以及证据的认定等问题。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判例法和司法解释的指导意见,为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这项研究对于完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立案标准,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于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应予立案。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一般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本文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进一步咨询,请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与实践分析》对于完善相关立案标准、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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