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同工不同酬的维权途径 |
释义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各类劳动争议,包括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履行、工资待遇等问题。当遭遇同工不同酬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因此,如果遇到同工不同酬的情况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拓展延伸 劳动法律保护:维权途径与法律责任 劳动法律保护是确保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机制,提供了多种维权途径与法律责任。劳动者面临同工不同酬等问题时,可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解决纠纷。劳动仲裁作为一种独立、公正的解决方式,能够依法裁决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劳动法律保护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违反劳动法规定的雇主将面临相应的经济处罚和法律追究。维权途径与法律责任的结合,为劳动者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平衡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结语 劳动法律保护为劳动者提供了多种维权途径与法律责任,劳动仲裁作为其中一种独立、公正的解决方式,能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工不同酬等问题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用人单位违法将面临法律追究与经济处罚。维权途径与法律责任的结合,为劳动者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平衡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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