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离婚起诉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离婚起诉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若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