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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
释义
    

法律主观:
    


    竞业限制 补偿金怎么发放呢,是按月发放,还是一次性发放,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自行确定。但是平时支付的费用不能作为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在 工资 中划出一部分作为保密费或竞业限制的做法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国家对工资是有严格规定的。 根据国务院转发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 加班 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在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 和政策规定,因病、 工伤 、 产假 、计划生育假、婚 丧假 、事假、 探亲假 、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保密费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如果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确需特殊保护,建议将保密费单列作为企业的一项独立费用支出。 有关限制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很明确地说“约定在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 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也就是说,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只能在 合同终止 或 解除合同 后给予,如果在事先给付的费用,是不能作为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关于竞业限制 经济补偿金 的内容,法律上并没有做出过多的规定,一般是允许单位与员工自行协商确定具体数额,可以按月支付,当然也可以一次性支付。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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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8:2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