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上只写明了试用期薪资,没有写明转正薪资,这样是合法的吗 |
释义 | 要约收购是指一方公司通过要约的方式收购另一方公司的全部股份。虽然与普通要约有相似之处,但要约收购有其特殊性。那么,要约收购是否可以被拒绝呢?接下来将解答这个问题。 法律分析 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发行的股份。晓得经济法的人,或多或少都了解何为要约,却对邀约收购不太了解。事实上,两者有一定的相似方面,要约收购是一方公司通过要约的方式收购另一方公司。那么要约收购可以拒绝吗?接下来就来为大家解答。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转正薪资是否违法? 劳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转正薪资并不一定违法。根据劳动法和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包括试用期薪资和转正薪资。如果劳动合同只明确约定了试用期薪资而没有明确约定转正薪资,可能存在法律风险。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综合考虑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因素。建议您与雇主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明确转正薪资的约定,以确保权益得到保护。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结语 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对于经济法了解的人来说,或多或少都了解何为要约,但对邀约收购可能不太了解。事实上,这两者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要约收购是一方公司通过要约的方式收购另一方公司。那么要约收购是否可以被拒绝呢?接下来将为大家解答。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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