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紧急联系人的法律责任 |
释义 | 紧急联系人跟担保人不一样,在办理信用卡一般不需要有担保人,并不会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包括在持卡人信用卡逾期,甚至是失联的时候,银行只是会联系紧急联系人,甚至都不会联系。因为办理信用卡是卡主与银行间的合约,合同只对当事人双方有效,有些紧急联系人的电话本身就是不真实的,或者是已经更换了联系方式。 如果申请人逾期还款无法联系到,紧急联系人不需要为申请人逾期还款承担责任。如不涉及担保,紧急联系人也不需要承担其他责任。 办信用卡紧急联系人可以随便写吗 办信用卡紧急联系人最好还是不要随便填写。填写紧急联系人的目的,其实是银行为了防止持卡人失联所采取的预防措施。 但一般情况下,银行是不会主动去打电话给紧急联系人的,只有在持卡人欠信用卡不还款,并且通过更换号码、搬家、换工作等方式失联跑路,让银行联系不上的时候,银行可能就需要通过紧急联系人来找到持卡人,让其偿还欠款。 不过紧急联系人是不用对持卡人的债务负责的,除非在持卡人办卡的时候进行担保,只需要配合银行告知持卡人新的联系方式,以及将由银行的通知告知持卡人就行了。 紧急联系人有连带责任吗 不涉及到责任。贷款紧急联系人只是在联系不到借款人时候的选择,既不是共同贷款人,也不是贷款担保人,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没有义务帮借款人偿还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该内容由 许乃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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