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民法中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民法中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如下: 1.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只是预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具有担险性)。 2.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而订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 3.定金与订金的法律后果不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交付或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订金仅可作预付款或损失赔偿金。 二、订金和定金哪个能退 订金和定金中定金不能退,订金可以退。 订金可通过双方协调退还。具有预付款性质的“订金”,只要当事人是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约定的,都应依法从其约定。 三、押金和定金的区别 1.定金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定金不能退换,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要双倍返还定金;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 2.定金有限额规定,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押金则没有这样的要求;三是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