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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承包商有哪些类型
释义
    ①总承包商——承包商与项目法人直接承包的关于某一工程项目的全部工作。
    ②分项承包商——承包商与项目法人就各分项工程分别签订的某一分项工程。
    ③分包商——总承包商在与项目法人签订某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之后,总承包商将该工程项目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一单项工程分包给分包商完成。
    ④转包商——承包商甲向项目法人承包了某一工程项目之后,又将该工程项目转包给承包商乙,承包商乙就是转包商。中国禁止这种转包行为。
    一、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什么
    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
    1、建设工程直接承包的,发包人将建设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或者个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人违反规定将建设工程肢解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或者个人,造成建设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承包人或者个人和发包人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责任。当工伤赔偿纠纷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
    2、总承包商将工程分包给或合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导致分包商或分包商发生施工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分包商和总承包商、分包商和分包商是赔偿责任的主体,并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赔偿纠纷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总承包商或分包商被列为第三人。总承包商或分包商在形成员工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是共同被告。
    3、承包人将承包的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导致分包人发生建筑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分包人和承包人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工伤赔偿纠纷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承包商被列为第三人。承包成员工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承包商为共同被告。
    4、建筑施工企业转让、贷款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的,接受转让人、贷款人或者以其企业名义发生建筑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转让人、贷款人、贷款人、贷款人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工伤赔偿纠纷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时,转让方和贷款人允许借款人列为第三人。转让成员工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转让纷诉讼时,允许借款人列为共同被告。
    二、工程建筑验收的目的是什么?
    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了严格的竣工验收程序,其目的在于以下几方面。
    1、全面考察工程的施工质量:竣工验收阶段通过对已竣工工程的检查和试验,考核承包商的施工成果是否达到了设计的要求而形成的生产或使用能力,可以正式转入生产运行。通过竣工验收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生产和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保证工程项目按照设计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正常投入运行。
    2、明确合同责任:能否顺利通过竣工验收,是判别承包商是否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完成了施工义务的标志。完满地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商即可以与业主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将所施工的工程转交给业主使用和照管。
    3、建设项目转入投产使用的必备程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也是国家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检验项目决策、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和管理水平,以及总结建设项目建设经验的重要环节。一个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交付使用后,能否取得预想的宏观效益,需要经过国家权威管理部门按照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组织验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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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18:3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