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揽雇佣法律关系不同于应该承担劳务者受伤的责任吗 |
释义 | 承揽雇佣法律关系混同的纠纷中,当定作人存在选任过失、承揽人存在管理过失、提供劳务方自身分别有过失时,应当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存在控制支配从属关系是区分雇佣和承揽关系的关键。雇佣和承揽的主要区别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在承揽雇佣法律关系混同的纠纷中,要严格区分各自责任大小,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赔偿。承揽是指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雇佣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据此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 承揽人和雇员之间的区别在于:雇员被使用存在的是“服务合同”,承揽人被使用存在的是“提供服务的合同”。实际中,承揽人的独立性比雇员要强得多,其责任风险自行承担。 2.雇佣、承揽对提供劳务者受到侵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雇员从事雇用活动受侵害时雇主及第三人等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规定。从该法律条文可知,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雇主按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也有学者认为,雇主是自然人时,因工伤赔偿问题发生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属于特殊侵权案件。 不能笼统地说雇主对雇员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在承揽雇佣混同的侵权纠纷案件中,提供劳务一方受到侵害的,其赔偿责任应综合评定定作人、承揽方、雇主各自的责任分担。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当定作人存在选任指示等过失时,对定作人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来归责,以其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更为合理。 3.提供劳务者受伤的赔偿责任应根据承揽人和雇佣人以及提供劳务者的过错综合判断。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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