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辽宁省贩毒罪死刑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辽宁省贩毒罪死刑标准是贩卖毒品达到50克以上的,贩卖毒品50克“可以”被判死刑,但不是“必然”被判死刑: 50克以上,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0~50克,7~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克以下,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3~7年,并处罚金。 上述的重量是指贩卖的标准。 而对于其他毒品,达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注意:是“可以”判死刑,不是必然判死刑): 1、鸦片1000克以上; 2、甲基苯丙胺(冰毒)50克以上; 3、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4、大油五千克、大脂十千克、大叶及大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5、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6、吗啡一百克以上; 7、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8、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9、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10、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1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一、关于毒品罪 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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