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反诉增加第三人为被告人应该在什么时间提出 1、原诉人要追加第3人为被告方的话也应该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前提出,如果第3人跟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反诉方是可以追加第三方为被告方的。而且,反诉方在诉讼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需要跟本诉有法律上的关联,法院才会立案。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二、反诉的条件是什么 1、反诉的基本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反诉的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