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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取证有什么规定
释义
    (一)简易程序中的取证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处罚较轻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制作笔录,如证据不足、当事人对证据提出疑问的,则需转入一般程序。
    (二)一般程序中的取证规定: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的第一步骤。《行政处罚法》作出了规定,行政主体发现行政相对人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证据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陈述、申辩中当事人可以对证据提出自己的疑问。
    (三)听证程序中的证据要求:凡在听证程序中出示的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辩论等过程和情况都应制作笔录,笔录核对无误后交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或盖章。在听证程序中应注意出示所有已获取的证据,并告诉当事人享有质证的权利,同时在听证笔录中载明。
    一、一般程序规定是什么?
    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它是环境执法主体作出处罚决定所应经过的正常的基本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相对严格、完整,适用最为广泛。其主要步骤如下:
    1、立案。立案应当填写专门形式的《立案报告表》,立案后应指派承办人员负责案件的调查工作。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案件承办人员对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收集证据的过程。
    3、审查调查结果。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提出有关事实结论和处理结论的书面意见。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环境行政部门必须制作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处罚决定书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环境执法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别程序,它是行政处罚中最严格的程序之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听证活动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经听证后,环境行政部门根据听证的情况及听证笔录,作出是否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及给予何种处罚的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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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5:2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