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取保候审人员在取保期间需要外出时,必须事先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备和申请,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取保条件。具体需要通知哪些部门,主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取保候审的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案件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接受监督管理。被取保候审的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的,应当向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并报告原审刑事案件法院和检察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释法》第十三条规定:“被保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释机关应当依法撤销保释,并通知人民法院:(一)逃避追诉或者违反保释守则,有可能逃避追诉的;(二)主观恶劣,意图犯罪或者妨害诉讼的;(三)丧失保释条件的。”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取保候审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员因事实需要外出时,应当向办案单位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事由、时间、地点等情况。办案单位应当认真审核,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同意。” 因此,被取保候审人员在取保期间需要外出时,应当向监督管理机关、原审刑事案件法院和检察机关申请,并向办案单位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外出,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取保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