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胎离婚孩子抚养权 |
释义 | 离婚时双方都争取抚养权的现象非常普遍,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首先要看孩子和谁长期共同生活,这个涉及到变动当前环境会对孩子影响较大,也涉及到法院最后的判决能否得到顺利落实的问题,所以在法律规定之外,这个问题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非常现实和重要。其次,才是看孩子处于哪个年龄阶段,法律上的规定是一周岁以内的,原则上归女方抚养,说的是原则性的规定,两岁以内的一般由女方抚养,两岁到八岁之间的,法律没有明确说归男方还是女方,实践中掌握的标准,就是看哪一方抚养孩子,对孩子更有利,就把孩子判给哪一方,这是一个综合考虑双方住房、收入、工作特点、个人性格等因素的复杂过程。最后,双方在身体上,能否再生育子女,以及是否有其他子女,对抚养权的影响也比较关键。当婚姻无法继续时,尽量务实、客观的考虑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千万别斗气,要尽最大限度的降低离婚对孩子的负面影响,这才是对孩子真正的好。 一、军人一方如何争取抚养权 在离婚案件中孩子的抚养权如何争取?想要争取孩子的一方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更利于孩子的成长。怎么争取孩子抚养权?想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就得要有证据证明能为子女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的一方,这样才能更容易得到子女的抚养权。 具体包括提供以下方面的情况证明: 1、工作性质 双方的工作性质,取证证明哪一种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2、工作环境 工作环境也很重要,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看双方的工作环境更好一些,那个更利于带孩子。 3、收入状况 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证明双方经济上的差异。 4、居住条件 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5、文化程度 一般在教育上都是有差别的,高教育更利于对孩子的教育。 6、性格修养 一方的性格修养、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性格修养、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7、其它家庭成员状况 比如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8、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如果离婚的双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争议比较大,那么我建议最好是委托律师办理的,避免双方碰面会起纠纷对孩子引起不好的影响,父母离婚已是一种伤害,再因为抚养权的争夺而吵架对孩子的伤害会更大。 二、将要生孩子抚养权怎么争,需要做什么 (一)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二)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人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四)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五)考虑法官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子女抚养方面,在进行辩论时,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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