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强制措施通常不能被视为证据的一部分。强制措施是一种手段,本身没有证据的性质,三大诉讼法也没有将强制措施纳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是证据,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受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辩护; 6、鉴定意见; 7、检查、检查、识别、调查实验等记录; 8、视听数据和电子数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