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家庭暴力受害者能否请求离婚? |
释义 | 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者应及时保存证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金某成功通过法医鉴定和派出所证明证实了钱某的家庭暴力行为,法院支持了她的离婚请求。因此,受害人应当具备保留证据的法律意识,及时到相关机构做法医鉴定或报警。这样做有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金某、钱某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2月24日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男孩,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性格不合,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架,且钱某时有殴打金某的行为。 2008年7月14日晚,金某在某公司上班时,因不愿和钱某回家,钱某与该公司产生纠纷并打碎公司玻璃,被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9年1月29日下午,双方吵架后钱某又殴打金某,造成金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司法鉴定,构成轻微伤乙级。金某难以忍受钱某的行为,诉至法院,要求与钱某离婚。钱某则辩称夫妻吵闹打架是正常的事情,法院不应支持金某要求离婚的请求。 【评析】 金某常遭钱某的殴打,严重损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金某要求与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法院准予金某与钱某离婚;婚生儿子由钱某抚养,金某每月承担儿子的抚养费150元。 在审判实践中,对家庭暴力案一般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只要家庭暴力证据充分,法院会支持受害者的请求作出离婚判决。 而受害者在遭受暴力时也往往缺乏保留证据的法律意识,或根本不知道在适当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做法医鉴定,从而错过了最佳的证据保留时机。所以,证据不足往往是受害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主要障碍。在本案中,金某有当地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和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明证实钱某的家庭暴力行为,所以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因此,在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人应立即到医院或司法机关做法医鉴定或报警,以保存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金某诉求合理。钱某的家庭暴力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双方无法维持婚姻关系。法院决定准予金某与钱某离婚,并判决由钱某抚养儿子,金某每月支付150元的抚养费。此案例提示我们,家庭暴力受害者应及时保留证据,如法医鉴定和报警记录,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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