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缘智能; 2、发声及言语困难;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30°; 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 5、耳郭缺损2/3以上; 6、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 9、腹壁缺损小于1/4; 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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